各位女士、先生,早安。感謝各位的邀請與介紹,讓我有機會再次與大家探討美國如何引領新一輪金融創新。
在最近關於美國數位金融領導力的演講中,我將「Project Crypto」定義為結合美國創新者活力與相符監管體系的努力。今天,我將介紹這項工作的下一階段。核心在於基本公平與常識,特別是探討聯邦證券法如何適用於加密資產及其相關交易。
未來數月,我預計委員會將針對Howey投資合約證券分析,考慮建立以此為核心的代幣分類體系,同時明確法律與監管的界線。
本次發言主要是繼承Peirce委員領導的加密專案工作小組的開創性成果。她為加密資產在聯邦證券法下的有序、透明監管提供了框架,這一框架的基礎在於經濟現實,而非口號或恐慌。我和她的理念高度契合,也十分敬佩她多年來在這些議題上的堅持與努力,很榮幸她願意承擔此責任。
我將圍繞三大主題展開:第一,明確代幣分類體系的重要性;第二,Howey原則的適用及投資合約終止的現實;第三,這些變化對創新者、中介機構與投資人的實際意義。
在正式開始前,我想重申,雖然委員會同仁正努力修訂規則,我也全力支持國會將完整加密市場架構納入立法。我的構想與國會現行立法高度一致,目的是補充而非取代國會的核心工作。Peirce委員和我始終將推動國會立法列為優先重點,並持續投入。
與Pham代理主席合作十分順利,也祝福特朗普總統提名的CFTC主席Mike Selig順利獲得確認。這幾個月與Mike共事,更堅定我們協助國會迅速推動跨黨派市場結構法案,盡速送交總統案前。國會制定的健全法律,是防範監管恣意性的最強保障。
為確保合規,我聲明:本次發言僅代表我個人觀點,不代表其他委員或委員會整體立場。
若你對「加密資產究竟算不算證券?」這一問題感到厭倦,我感同身受。因為「加密資產」不是聯邦證券法的法律術語,只是一個技術描述,說明記錄與價值的流通方式,但很少涉及具體法律權利或交易的經濟本質,而這些正是判斷證券的關鍵。
我認為現階段大多數加密代幣本身並不是證券。當然,有些代幣在證券發行過程中,可能作為投資合約出售,這其實是證券法的常規適用。相關法規列舉股票、票據、債券等常見工具,並加入「投資合約」這項開放性類別。這個術語描述的是雙方的法律關係,而非某類資產的永久屬性,且法規並未明確定義。
投資合約可以履行,也可以終止,並非因合約標的持續在區塊鏈上交易,就會永久有效。
然而,過去幾年太多人認為,只要代幣曾受到投資合約約束,就會永遠是證券,甚至認為其後續所有交易都是證券交易。我很難將這種觀念與法律文本、最高法院判例或常識相符。
同時,開發者、交易所、託管人與投資人在缺乏SEC指引、甚至阻礙的情境下前進。他們看到代幣可以用於支付、治理、收藏或作為存取金鑰,也看到並不完全適配的混合設計,但卻長期被一概而論視為股票。
這種做法既不可持續也不合理,成本高昂但成效有限。對市場與投資人都不公平,也違背法律精神,更可能導致「離岸競賽」。如果美國堅持所有鏈上創新都必須跨越證券法規限制,這些創新只會流向願意區分對待、提前訂定規則的司法管轄區。
我們必須履行監管機關的責任,劃定清晰界線,並明確解釋。
在詳細說明證券法如何適用加密代幣與交易前,我提出兩大指導原則。
第一,無論股票是紙本憑證、DTCC記帳還是區塊鏈代幣形式,股票就是股票。債券即使透過智能合約追蹤支付流,也不改變其本質。證券的屬性不會因表現形式而改變,這一點非常明確。
第二,經濟實質高於標籤。就算稱某物為「代幣」或「NFT」,但若其本質是企業利潤權益,且以他人努力為基礎作出承諾,仍受證券法規範。反之,代幣曾參與募資,也不會自動轉為企業股票。
這些原則並非新創。最高法院一再強調,判斷證券法適用要看實質而非形式。真正的變化在於新市場資產類型推陳出新、規模龐大,這要求我們快速回應市場需求。
在這樣的背景下,我簡要說明加密資產各類型的現行看法——此架構源自多輪圓桌討論、上百次與市場人士會談,以及數百份公眾意見。
雖然大多數加密資產本身不是證券,但它們可以成為投資合約的一部分。這些資產伴隨發行方針對核心管理責任所做的明確承諾,符合Howey測試。
Howey測試的本質,是投資於共同事業並合理預期可透過他人管理獲利。購買者的合理預期取決於發行方是否明確承諾承擔核心管理責任。
在我看來,這些承諾必須明確、具體,清楚說明發行方將承擔哪些核心管理職責。
那麼,非證券加密資產如何與投資合約區隔?答案是:發行方可能已履行承諾、未履行或承諾到期終止。
舉例來說,在佛羅里達丘陵地帶——我的故鄉——曾有William J. Howey的柑橘果園。二十世紀初,Howey買下逾六萬英畝土地種植果樹,將果園地塊售予投資人,並承諾替其種植、採收與銷售。
最高法院審查並確立了「投資合約」的判例標準。[1] 如今這片土地已成度假村、高爾夫球場及住宅區,原果園早已不存。很難想像有人會認為這些球場與社區是證券。但多年來,我們見證相同標準被機械套用於早已大幅變化的數位資產,只因其起源標籤未改。
Howey宅邸周邊土地本身從未是證券,只因特殊安排而受約束,安排結束後也解除,土地本身始終未變。
Peirce委員指出,項目代幣發行初期可能涉及投資合約,但相關承諾並非永久。當網路成熟、程式碼上線、權力分散、發行方退出後,購買者不再依賴發行方管理,多數代幣也不再有團隊主導的合理預期。簡言之,代幣不會因曾參與投資合約交易就成為證券,正如高爾夫球場不會因曾屬果園投資項目就成為證券。
一旦投資合約履行完畢或到期,代幣仍可流通,但這些交易不會因其起源性質而成為「證券交易」。
我長期主張金融「多功能應用」——一張執照涵蓋多種資產。我已要求委員會同仁提出建議,讓與投資合約相關的代幣可在非SEC監管的平台,包括CFTC或州監管機構登記的中介流通。資本形成應由SEC監管,但我們不應要求基礎資產只能在特定監管環境流通,否則將限制創新與投資人選擇。
這並不代表可以容忍詐欺,也不表示委員會會減少關注。即使底層資產不是證券,反詐欺條款依然適用於投資合約銷售中的虛假陳述與遺漏。只要代幣屬於跨州商品,CFTC也享有反詐欺與反操縱執法權。
我們將讓規則與執法符合投資合約可終止、網路可獨立存在的經濟現實。
未來數月,正如國會現行立法設計,我希望委員會也能考慮豁免方案,為作為投資合約組成或受其約束的加密資產推出專屬發行機制。
我已請團隊提出建議,兼顧資本形成、激勵創新與投資人保護。
簡化流程後,區塊鏈創新者可專注於開發與用戶互動,而不必在不確定監管中徘徊。這也有助於打造更包容、更具活力的生態,讓中小型項目能自由試驗與成長。
我們將持續與CFTC、銀行監管機構及國會密切合作,確保非證券加密資產有適切監管體系。我們的目標不是擴大SEC權限,而是促進資本形成,同時守護投資人權益。
我們將持續傾聽。加密專案工作小組及相關部門已舉辦多輪圓桌會議,審閱大量書面意見。仍需更多回饋——包括投資人、擔憂交付程式碼的開發者,以及希望合規參與鏈上市場的傳統機構。
最後,我們將持續支持國會推動合理的市場結構立法。儘管委員會能在現行法律下提供理性解釋,但未來政策方向改變的風險始終存在,因此適用立法十分重要——也是我支持特朗普總統今年推動加密市場結構立法的原因。
我要明確強調,此框架並不表示SEC會放鬆執法。詐欺就是詐欺。SEC保護投資人免受證券詐欺,聯邦政府還有多個機關專責其他違法行為。亦即,若你承諾以募資搭建網路卻捲款潛逃,我們必定依法追究。
此框架是對誠信與明確的承諾。對願意合規創業的美國企業家,我們不該只給予冷漠或威脅。對努力區分代幣化股票與遊戲道具的投資人,我們也不該僅以執法回應。
更重要的是,此框架體現對SEC自身監管界限的尊重。國會制定證券法,是為解決具體問題——即基於他人誠信與能力的承諾而投資。證券法並非為全面監管所有新型價值型態而設。
最後,我以Peirce委員今年五月「新範式」演講開頭作結,回顧我們的歷史。[2] 她曾提及一位為自由奮戰、幾乎犧牲生命的美國愛國者,提醒我們,自由人不應受任意法令約束。
所幸我們的工作毋須如此犧牲,但原則不變。在自由社會,經濟規則必須可知、理性且有界限。若我們將證券法外推至本不適用的領域,創新每臨先懷疑,就是偏離初衷。唯有承認權力界限、認同投資合約終止和網路獨立的事實,才能真正踐行這一理念。
合理的委員會監管方式不會決定市場或項目的命運,市場自有選擇。但這有助於確保美國始終是一個人們能在公平、穩健規則下試驗、學習、失敗與成功的地方。
這正是Project Crypto的核心精神,也是委員會應堅持的目標。身為主席,我承諾:不會因對未來的恐懼而困守過去,更不會忘記每一次代幣辯論背後都是鮮活的人——致力創新之創業者、為未來投資的勞動者,以及渴望共享國家繁榮的美國人。委員會的責任,就是要服務好這三類人。
感謝各位,期待未來數月繼續與大家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