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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美國穩定幣法案STABLE Act,鏈上美元“霸權”?
本文作者:Iris、曼昆律師
過去數十年間,美元的全球主導地位依靠的是“布雷頓森林體系-石油美元-美債+Swift體系”的演化機制。然而,進入Web3時代,去中心化金融技術正在逐步撼動傳統清算與支付路徑,與美元錨定的穩定幣,也正悄然成爲“美元出海”的全新工具。
在這一背景下,穩定幣的意義早已超越單一加密資產的合規與否,它或許正是Web3時代“美元霸權”延續的數字載體。
那麼,這項新法案到底要解決什麼問題?與MiCA的差異,是否反映出美國的“制度戰略”?又是否在爲Web3美元霸權鋪路?
這些問題,曼昆律師將在本文內一一分享。
STABLE Act要確立什麼樣的美元穩定幣?
根據文件顯示,本次推出的穩定幣法案,試圖建立一個清晰適用於“支付型穩定幣(Payment Stablecoins)”的專屬合規框架。我們提煉其5大核心要點:
1. 明確監管對象,聚焦“支付型穩定幣”
STABLE法案的第一步,是明確監管的核心對象:面向公衆發行、可直接用於支付和結算的美元錨定穩定幣。換句話說,真正納入監管框架的,是那些被用作鏈上“美元替代品”的加密資產,而非所有聲稱與美元掛鉤的代幣。
爲了避免風險擴散,法案同時將一些高風險或結構不穩定的代幣模型明確排除在外。例如,算法穩定幣、部分抵押型穩定幣,或帶有投機屬性、流通機制復雜的“僞穩定幣”並不在本法案的適用範圍之內。只有實現1:1美元資產完全支持、具備透明儲備結構,並面向公衆日常交易流通的穩定幣,才被認爲是“支付型穩定幣”,才需要接受本法案下的監管安排。
從這個角度看,STABLE法案真正關注的,並不是穩定幣這個“技術載體”,而是其是否在構建“美元鏈上支付網絡”。它要規範的,是“數字美元”的發行方式與運行基礎,而非所有帶有USD字樣的代幣。
2. 確立“贖回權”機制,1:1美元錨定
除了監管準入門檻與發行人資質要求,STABLE法案特別強調穩定幣對持有人的“贖回權”(redemption rights)安排,即公衆有權以1:1的比例,將手中的穩定幣贖回爲美元法幣,且發行人必須隨時履行該義務。這一制度安排,本質上是保障穩定幣不成爲“僞錨定資產”或“內部循環的系統代幣”。
同時,爲防範流動性危機或擠兌風險,法案還設定了明確的資產準備金與流動性管理要求。發行人須持有1:1比例的高質量、可隨時變現的美元資產(如國債、現金、央行存款等),並接受聯準會持續審查。這意味着穩定幣發行人不可以“拿用戶的錢去投資高風險資產”,也不能用算法或其他衍生結構實現“錨定”。
相比早期市場上一些“部分儲備”“模糊披露”的穩定幣模型,STABLE法案將“1:1可贖回”寫入聯邦立法,代表美國對“數字美元替代品”的底層信用機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這不僅回應了公衆對穩定幣“脫錨”“爆雷”的擔憂,也意在爲美元穩定幣打造一個制度保障 + 法律信任的錨點體系,以支持其在全球清算網絡中的長期使用。
3. 強化資金與儲備監管,避免“信任空轉”
在“穩定幣必須1:1可贖回”的基礎上,STABLE法案進一步對儲備資產的類型、管理方式與審計機制做出明確規定,意圖從源頭控制風險,避免“表面錨定、實質空轉”的隱患。
具體而言,法案要求所有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
這一制度安排,目的在於確保“錨定”是真實存在、可以審計、足額兌現的,而不是“嘴上錨定、鏈上浮盈”。從歷史經驗來看,穩定幣市場曾多次出現因儲備不實、挪用資金或信息披露缺失引發的信用危機。STABLE法案正是要通過制度層面堵住這些風險口,強化美元錨定的“制度背書”。
在此基礎上,法案還賦予聯準會、財政部及指定監管機構對儲備管理的長期監督權,包括凍結違規帳戶、暫停發行權、強制兌付等幹預手段,構成了較完整的穩定幣信用閉環。
4. 確立“註冊制”,所有發行人納入監管
STABLE法案在監管路徑設計上,並非採用“牌照分類管理”,而是確立了一套統一註冊制的準入機制,核心要點是:所有擬發行支付型穩定幣的機構,無論是否爲銀行,都必須在聯準會註冊,並接受聯邦層面的監管審查。
法案設定了兩類合法發行人路徑:一是受聯邦或州監管的存款機構(Insured Depository Institutions),可直接申請發行支付型穩定幣;二是非存款機構(Nondepository Trust Institutions),只要符合聯準會設定的審慎要求,也可以註冊成爲穩定幣發行人。
法案還特別強調,聯準會不僅有權批準註冊,還可以在認爲存在系統性風險時拒絕註冊或吊銷註冊。此外,聯準會也被賦予了對所有發行人的儲備金結構、清償能力、資本比例、風險管理政策等的持續審查權。
這意味着,未來所有美元支付型穩定幣的發行,都必須納入聯邦監管網絡,不再允許通過“僅在州註冊”或“技術中立”等方式繞過審查。
相比此前更寬松的多路徑討論方案(如GENIUS法案允許依托州監管起步),STABLE法案顯然展現出更強的監管統一性與聯邦主導力,試圖以“全國性註冊監管制度”確立美元穩定幣的合法邊界。
5. 建立聯邦級許可機制,明確多元監管路徑
STABLE法案還確立了一套聯邦層級的穩定幣發行許可制度,並爲不同類型的發行人提供了多元化的合規路徑。這一制度安排,既延續了美國金融監管體系“聯邦-州雙軌”結構,又回應了市場對合規門檻靈活性的期待。
法案爲“支付型穩定幣”的發行設定了三種可選路徑:
這種制度設計背後的意圖是:鼓勵穩定幣發行人依法“上鏈登記”,納入金融監管視野,但不“一刀切”強制銀行化,從而在保護創新的同時實現風險可控。
此外,STABLE法案還賦予聯邦儲備委員會(FED)與財政部更廣泛的協調權力,可根據系統性風險水平或政策需要,對穩定幣發行、托管、交易提出額外要求。
簡而言之,這一制度爲美國打造一個多層次、多路徑、可分級監管的穩定幣合規網絡,既提高了系統韌性,也爲穩定幣出海提供了統一的制度底座。
與MiCA相比,美國走出了不同的路線
在全球穩定幣監管競賽中,歐盟是起步最早、框架最完整的地區。其於2023年正式落地的《MiCA法案》,通過“EMT”(電子貨幣代幣)和“ART”(資產參考代幣)兩種類型,將所有錨定資產的加密代幣納入監管視野,強調宏觀審慎與金融穩定,意圖在數字金融變革中構建“防火牆”。
但美國的《STABLE Act》顯然選擇了另一條路徑:不是全面納管所有穩定幣,也不是從金融風險出發構建包羅萬象的監管體系,而是聚焦“支付型穩定幣”這一核心場景,用制度化方式構建美元鏈上的下一代支付網絡。
這種“選擇性立法”的背後邏輯並不復雜——美元不需要在穩定幣世界中“包打天下”,它只需要鞏固好那個最關鍵的場景:跨境支付、鏈上交易、全球美元流通。
這也是爲何,STABLE法案並不試圖建立一套類MiCA的全資產監管體系,而是聚焦於1:1美元支持、具備實際支付功能、可接受公衆廣泛持有與使用的“鏈上美元”。
從制度設計上看,兩者呈現出鮮明對比:
簡而言之,美國走出的,不是一條“全面納管”的路線,而是一條通過合規牌照篩選“美元支付合格資產”的制度路徑。這不僅體現了美國對Web3技術接受度的變化,更是其全球貨幣戰略的“數字延伸”。
這也是爲什麼我們會說,STABLE法案並不是單純的金融監管工具,而是數字美元體系制度化的開端。
曼昆律師總結
讓美元成爲全球Web3的基準單位”,可能正是《STABLE Act》背後的真實戰略意圖。
美國政府正試圖通過穩定幣,構建一個可被程序識別、可被審計、可被集成的“新一代數字美元網絡”,以全面布局Web3支付底層協議。
它可能還不完美,但在當下足夠重要。
值得一提的是,在國際層面,IMF於2024年發布的《國際收支手冊》第七版(BPM7),首次將穩定幣納入國際資產統計體系,並強調其在跨境支付與全球金融流動中的新角色。這不僅爲穩定幣的主權合規奠定了“全球制度合法性”,也爲美國構建穩定幣監管體系、強化美元錨定意義提供了制度支撐與外部認同。
可以說,全球對穩定幣的制度化接受,正在成爲數字貨幣時代主權競爭的前奏。
這也正如曼昆律師所觀察到的:Web3的合規故事,歸根結底是制度建設的競賽,而美元穩定幣,則是這場競賽最具現實意義的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