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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詳情:https://www.gate.io/announcements/article/44513
當美元霸權遇上SHA-256:比特幣在石油美元解體中的三重錨定作用
原文標題:An Excerpt From The Satoshi Papers: The Banker Revolution
原文作者:Natalie Smolenski
原文來源:
編譯:Daisy, 火星財經
本文選自《中本聰文集》引言部分,追溯20世紀美國如何通過貨幣、法律與國家權力的集中化侵蝕自由根基,並重塑全球金融秩序。
20世紀初的美國開啓了權力集中化進程,以全新的聯邦權威詮釋取代了傳統自由精神的核心要素。1910年傑基爾島會議的參與者起草了《聯邦儲備法案》,該法案於1913年立法生效,由此創立了美國中央銀行——聯準會。聯準會被賦予雙重使命:抑制通脹與保障就業,其掌握的核心工具是貨幣供應調控及通過聯邦基金利率掌控貨幣價格。當1929年空前的金融危機演變爲"大蕭條"經濟災難時,新生的聯準會既未能預防也未緩解危機,但經濟學家與政治領袖們卻得出"國家需加強經濟管控"的結論。
美國隨之出現的威權主義轉向與多國軌跡形成鏡像:1933年,美國總統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籤署第6102號行政令,強制所有美國公民向財政部上繳黃金並中止美元兌黃金義務——這種資產沒收政策,與同期溫斯頓·丘吉爾、約瑟夫·斯大林、貝尼托·墨索裏尼及阿道夫·希特勒等威權領導人的舉措如出一轍。
兩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盟友用黃金購買美制武器,使美國積累了全球最大黃金儲備。二戰臨近結束時,盟國在新罕布什爾州布雷頓森林召開會議,規劃戰後國際貨幣體系框架。會議確立可兌黃金的美元作爲全球儲備貨幣,同時創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與世界銀行。這些跨國貸款機構表面使命是促進國際貿易平衡與發展,但其復雜遺產包括使數十個貧窮國家陷入無法掙脫的債務奴役網絡。
與此同時,美國本土崛起的戰後軍工復合體,既維系了和平時期常態化戰備狀態,又通過對盟友等國家的軍火貿易拉動GDP增長。從朝鮮戰爭延續至越南、老撾、黎巴嫩、柬埔寨、格林納達、利比亞、巴拿馬等地的軍事行動——更不必說同期無數祕密行動與代理人戰爭——這些作爲美國反共外交政策核心支柱的常態化戰爭行爲,必然需要資金支持。這一現實需求最終促使尼克松政府於1971年終止美元兌黃金義務,並在數年後與沙特政府達成非正式協議:石油貿易以美元計價,並將所得美元回流美國經濟。這份具有條約特性的石油美元協議完全由行政系統祕密締結,某種程度上正是爲了規避憲法要求的國會條約批準程序。
如今石油美元體系自身也正分崩離析,全球主要產油國已陸續啓用其他貨幣進行石油定價。這是對冷戰結束後美國外交政策的必然反應——該國始終強求單極霸權主導國際貿易與軍事行動。特別是2001年"9·11"恐怖襲擊事件,成爲美國宣布無期限反恐戰爭、耗費數萬億美元投入海外軍事行動、對原本趨向穩定的國家實施軍事化改造或分裂的借口。最具深遠影響的是,通過組建北方司令部與國土安全部,美國本土也正式進入了軍事化管制狀態。
美國本土的軍事化進程——這一開國元勳們深惡痛絕的現象——以反恐爲名,通過全面推行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機制(AML/KYC),徹底扼殺了公民隱私權的最後殘餘。這一趨勢的根源可追溯至1970年代,遠早於反恐戰爭時期。事實上,1970年代堪稱"銀行家革命"全面成熟、美國自由實驗徹底崩壞的十年。
1970年國會通過的《銀行保密法》開啓了這黑暗十年。該法案要求美國金融機構按財政部解釋,記錄所有"對刑事、稅務及監管調查或訴訟具有高度價值"的金融交易,並應執法機構要求提供這些記錄。同時,金融機構必須報告任何超過5000美元的資金跨境流動。財政部隨後頒布細則,規定國內超過1萬美元的交易也需上報——這一上報門檻沿用至今,盡管按保守估算,1970年以來美元購買力已貶值近90%。
《銀行保密法》對憲法第四修正案"禁止無令狀搜查"的保護構成了空前侵蝕。雖然遭遇法律挑戰,但最高法院在"美國訴米勒案"(1976)中確立的"第三方原則"維持了該法效力:美國公民對第三方機構持有的記錄不享有憲法保護預期。該判決引發輿論譁然,促使國會在兩年後(1978年)通過《金融隱私權法》。然而該法律設定了二十項重大例外條款,反而進一步削弱了隱私保護。同年通過的《外國情報監視法》(FISA)聲稱要遏制聯邦情報機構濫用職權(尼克松政府的前車之鑑),實則通過設立"袋鼠法庭"——外國情報監視法院(FISC)——這個能爲政府任何監控需求籤發機密令狀的祕密法庭,將非法監視合法化。
《銀行保密法》(1970)、"美國訴米勒案"(1976)、《金融隱私權法》(1978)和《外國情報監視法》(1978)共同構成了當今美國全面政府監控體系的雛形。這四項法律手段在個人電腦和互聯網尚未普及的年代,就已扼殺了美國自由精神的命脈。如今它們更被用作 justification(正當理由),要求全面收集和共享通過軟件平台與數字網絡——這個現代人無法逃脫的基礎設施——產生的金融交易數據(及更廣泛的通信數據)。這些法律還催生了至少八項擴大監控權限的聯邦法律:《洗錢控制法》(1986)、《反毒品濫用法》(1988)、《安農齊奧-威利反洗錢法》(1992)、《洗錢抑制法》(1994)、《洗錢與金融犯罪戰略法》(1998)、《愛國者法案》(2001)、《情報改革與恐怖主義預防法》(2004),以及包含臭名昭著的702條款的《外國情報監視法修正案》(2008)——該條款甚至允許在司法部長和國家情報總監授權下,繞過外國情報監視法院的監督。
最終,這些法律與司法裁決還催生了至少三家專門收集全球金融交易數據的情報機構: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1989)、金融犯罪執法局(1990)和財政部情報與分析辦公室(2004)。簡言之,在不到一代人的時間裏,20世紀初完成中央集權化的美國銀行體系,已然蛻變爲國家警察職能的延伸。華爾街、聯準會與財政部之間旋轉門——精英階層在這些機構間循環任職的職業路徑——更加速了立法者、執法者與資本掌控者之間的勾結飛輪。這架最初由"銀行家革命"打造、後被石油美元體系強化的機器,通過非正式協調與官方救助持續爲精英階層服務。
2008年金融危機後,世界各國政府非但沒有糾正這些弊端,除冰島等少數例外,幾乎所有國家都選擇救助銀行家。2020年新冠疫情中,銀行業與衆多行業再次獲得救助。在美國,這些救助計劃通過兩黨領袖背書、未經辯論的綜合性法案獲得授權、延續和資金支持。
但1970年代不僅讓銀行與國家機器合流、宣告金融隱私的終結,還開創了"緊急狀態統治"的先例——美國總統通過宣布國家緊急狀態,攫取憲法本應禁止其擁有的權力。1976年國會通過的《國家緊急狀態法》(NEA)表面上旨在限制總統緊急權力,實則通過程序化授權與寬泛界定,使得總統宣布緊急狀態的頻率激增。卡特總統在1979年伊朗人質危機後,依據該法籤署第12170號行政令對伊朗實施制裁,成爲首位動用此法的總統。該行動同時援引了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該法授權總統可凍結任何被認定爲"異常且極端威脅"的境外實體資產並阻斷交易。
這兩部法律的組合效應,賦予美國總統單方面禁止和懲罰全球任何經濟活動的權力——僅需宣布國家緊急狀態即可實施。由於美元交易通常需經過美國控制的金融網絡,加之美元仍是世界主要記帳單位與主權儲備貨幣,使得《國家緊急狀態法》和《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這兩部美國國內法,能夠懲罰完全不受美國司法管轄的個人與組織。最終,美國政府行政分支——總統與負責執行金融制裁令的財政部——得以對全球大部分地區實施某種形式的實質統治。
第12170號行政令只是美國通過總統令實施對外制裁的開端。此後,行政令成爲總統繞過冗長立法程序、快速實施制裁的常規手段。《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與《國家緊急狀態法》的組合運用,已爲近70項緊急狀態聲明提供法律依據,累計實施超1.5萬項制裁。美國還操縱聯合國安理會通過多項決議,對特定實體及相關方實施多邊制裁——成員國須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強制執行。這些聯合國制裁既無正當法律程序,多數受制裁對象也從未被定罪。
制裁措施因實施便捷且表面代價微小,成爲美國政客偏好的懲罰工具,目前全球約三分之一國家遭美制裁。執行壓力導致財政部面臨創紀錄的人員流失與案件積壓,催生出財政部與私營律所/諮詢公司間的旋轉門:前官員利用對復雜制裁體系的了解及政府人脈爲客戶謀利。
但制裁鮮少動搖目標政權:專制政權依然穩固,受制裁民主國家則通過增加國防開支鞏固權力。如此多國家遭制裁,反而促使各國組建新地緣聯盟,創建繞開美國銀行體系的替代性金融系統。制裁真正帶來的,是使受制裁國陷入長期貧困(若非經濟崩潰),這必然激發民衆對美國的數十年仇恨。即便針對特定行業的"精準制裁"也收效甚微——其有限範圍與微弱施壓難迫使當權者改變政策。實際執行更常產生兩極效果:對早有準備的權貴而言,旅行禁令與資產凍結不過小麻煩;武器禁運與商品出口禁令則造成遠超宣稱範圍的連帶傷害。
1970年代以來銀行-國家權力融合存在根本悖論:前述法律表面都旨在限制強權——《銀行保密法》約束銀行、《國家緊急狀態法》限制總統、《外國情報監視法》管控情報機構。但因其致命設計缺陷(試圖用聯邦法律實現本屬憲法框架的限權目標),最終適得其反。當聯邦法律凌駕憲法,造就的法律/政治/軍事環境已倒退至美國革命前的狀態:國家成爲核心政治主體,個人權利被重構爲特權,法律預設公民有罪,而國家壟斷權利、金錢與權力的絕對支配權——這昭示着深陷危機的政治文化。